中日关系视野下的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述论(1927~1929年)

2024-06-06 08:03

李柏林


【作者机构】湖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    源】《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6年第4期


[摘 要]1927~1929年间,中日之间围绕汉冶萍公司的接管问题进行了三次交涉。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中方第一次宣布对汉冶萍公司实施接管。在日方的抗议下,接管行动一度陷入僵局。宁汉合流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试图继续实施接管行动,日方再次进行强硬抗议,并从政治、军事等方面对中方施压,最终迫使中方屈服。不久,农矿部接手汉冶萍公司的整理事宜,企图通过强制命令接管汉冶萍公司。在日方多次抗议和施压之后,国民政府行政院最终驳回农矿部的呈请。此后,日方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使得接管问题最终不了了之。纵观中日之间围绕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的交涉,表面上是利益之争,实际上更是双方国力的博弈。

[关键词]汉冶萍公司,接管,交涉

汉冶萍公司是中国第一代新式钢铁联合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汉冶萍公司研究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但多数研究者主要关注汉冶萍公司自身的发展问题,而对公司影响至深的中日关系问题则涉及甚少。汉冶萍公司自成立以后,因多种原因逐渐为日本所控制,在此过程中,中方为收回公司的利权亦作过多次努力。1927~1929年间,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曾试图接管汉冶萍公司,虽最终因中方的退让使得接管无果而终,但透过事情的表象,不难发现中日双方围绕着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展开的争夺,表面上是利益之争,实际上也是中日之间国力的博弈。

本文拟围绕中日关于汉冶萍公司接管交涉的过程,通过考察汉冶萍公司、中方、日方在交涉中的态度与表现,以此透视近代中日之间错综复杂的历史关系及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接管问题的缘起

汉冶萍公司全称“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由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江西萍乡煤矿三部分组成,是中国第一代新式钢铁联合企业。1908年,盛宣怀奏请清政府批准合并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而成立。汉冶萍公司成立前后,因商股难招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匮乏,不得不依靠举借外债来维持和扩建,其中以向日商借款最多。1899年4月,盛宣怀与日本制铁所签订《煤铁互售合同》之后,日本向汉冶萍公司提供借款。1904年1月,公司以大冶之得道湾矿山等为担保,与日本兴业银行签订《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向日方预借矿价300万日元,从此开始了向日本巨额借款。从此时起至1927年1月,汉冶萍公司先后向日本借长期或不定期款项32批,共计日元50601800.84元,规元银390万两,洋例银82万两。公司则向日本出售矿石、生铁偿还本金与利息。根据日方要求,为获得这些借款,汉冶萍公司先后以公司所有之矿山及其他财产为担保,以致公司逐渐被日商所控制。

公司成立以后,早期发展步履蹒跚,“一战”开始后,迎来短暂的“黄金时代”。1919年后,因市场需求的大量减少,钢铁价格急剧下跌,加之经营不善,汉冶萍公司的发展屡遭挫折:

民国8年(1919年)汉阳铁厂1号、2号高炉停产。民国10年(1921年)民国政府(北京)改变钢轨标准,造成汉冶萍公司近5万吨钢轨无销路,汉阳铁厂炼钢全部停产。民国13年(1924年)汉阳铁厂3号、4号高炉停产。

1925年底,受时局及株萍铁路运输能力受阻等因素的影响,萍乡煤矿输送大冶之焦煤的急剧减少,致使“大冶熔铁炉作业停顿”,至此,大冶铁厂高炉全部停产。1926年,北伐军到达萍乡后,萍乡煤矿几经波折,至1927年亦不得不停产。至此,汉冶萍公司除大冶铁矿以外,其他厂矿均处于停产状态。

此时的汉冶萍公司,“负债累累,行将破产”,大冶铁厂、萍乡煤矿本就积欠工人工资,停工以后,工人生计几乎断绝。因此,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湘鄂两省先后组织了维持委员会,要求政府督促汉冶萍公司开工生产,对工人给予救济,并建议将公司收归国办。针对汉冶萍公司濒于破产的现状,武汉国民政府交通部呈请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决定由交通部组建整理委员会,对公司事务进行全面整理:

案查本部前以该公司停办既久,在在均非所宜。经该公司派遣代表来部磋商办法有案。兹复奉二月二十八日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准由本部设立整理委员会,切实整理该公司。

1927年3月17日,在交通部的组织下,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于6月13日致函汉冶萍公司:

由本会接管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各煤铁矿厂,全部实行整理。凡汉冶萍矿厂生产力,专用于巩固及发展中国钢铁及其附带事业,不作别用。

实际上是借整理之名,对汉冶萍公司实施接管。不久,整理委员会又致函日本驻汉口总领事馆,告知其已由整理委员会接管汉冶萍公司,要求其转告日商,“购买该矿铁砂商人径到本会接洽,以便继续交易”。

二、武汉国民政府对公司的接管与中日双方的初步交涉

早在北伐开始时,日本就一直密切监视着中国国内局势的发展。北伐军进入武汉后,日本对中国关于公司的态度和处置问题一直给予密切关注。日驻汉口总领事高尾亨根据其所了解的情报,推测武汉国民政府可能会对汉冶萍公司实行没收和国有化。他在1927年1月12日致日本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的密电中报告称:

据推测,国民政府对汉冶萍公司之处理,有早晚没收之势,使之在政府直接经营下开业。

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日方派加藤与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密谈,试探中方之态度。此时,武汉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对如何处理汉冶萍公司并无具体方案,宋子文在谈话中表示愿与日方共同商议解决汉冶萍公司问题。

1927年3月,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成立。委员会主席蔡增基深知“此事与日本有密切关系”,委员会要对汉冶萍公司进行整理,必须要与日方进行交涉。因此,上任伊始,他便通过日本铁道省北京代办处主任金井清,“希介绍日本方面任何一位与此有关之官民谈谈”。日方此时亦想了解中方对汉冶萍公司之处理意图,金井清遂介绍日本人鹫泽与四二于3月27日与蔡增基会谈。会谈中,蔡增基首先提出,汉冶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两国之政治关系:

故首先对汉冶萍问题(中日两国间)应作政治解决。其次,方可进入经济解决。

蔡氏的意见实际上是对解决汉冶萍问题定下了一个基调,即先政治后经济。在政治解决方面,蔡氏并未提出无条件没收公司,而是希望日本政府派出代表进行商谈,“在协议方面,根据国际原则加以解决”。在经济解决方面,则是希望先恢复生产,再“进一步谋求根本解决”。中方的意见,显然正中日方下怀,“此显然如我所想,系对日本更为有利之方针”。在会谈中,蔡氏向日方透露了武汉国民政府的意图:

国民政府之意,将本问题更进一步作为涉及内外两方面一成功之实验案件,即对内作为政府事业,须作出经济效果,为工人问题作出具体解决指导;对外则国民政府如何显示出建设性,并在中日关系上使此问题获得巧妙之整理,以增加国际上之威信。

从蔡氏的谈话内容不难看出,武汉国民政府显然希望通过中日双方的交涉或谈判,获得汉冶萍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而为处理同类事项树立一个样板,并借此提高政府的威信。日方在了解了中方的意图之后,亦表示愿意与中方进行谈判。日本驻汉口总领事高尾亨表示:“如国民政府希望谈判,余乐为之。”至此,中日双方似乎就如何处理汉冶萍问题达成了初步的默契。

蔡增基上任未几,即由黎照寰接任。随着蔡增基的去职,整理委员会的态度趋于强硬。先是于6 月13日去函汉冶萍公司,声称要接管公司各煤铁矿厂。接着又致函日本驻汉口总领事,宣布已接管汉冶萍公司各煤铁矿厂,要求该领事转告日本商人,如欲购买大冶铁矿矿砂,须与整理委员会接洽。随即委员会派特派员至大冶,对大冶铁矿之生产经营进行干预。此时,日方对武汉国民政府交通部的目的和意图不甚了了,外务大臣田中义一密电日驻汉口代理总领事田中正一,要求其查明武汉政府之真实意图。田中正一随即于27日就上述事项质询整理委员会主席黎照寰。黎照寰答复称:

(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系以整理汉冶萍公司为目的而成立……负责处理公司一切应整理之事宜。因此,此一组织系暂时接管公司事务进行整理,并非没收其财产。……一俟适当时机,即退还公司。

在整理期间,公司的活动暂时中止,如果公司拒绝接受整理,整理委员会将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日方所关切之权益,“均将根据合同,尊重日本之权益,并全部继承之”。对于黎照寰的答复,田中正一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国民政府似乎“并无没收公司事业和财产之意图”,但如果整理“系接收公司之一切,行使其动用收益等管理权,则难保不产生没收一切利益之后果”。在28日给外务大臣的复电中,他建议日方:

目前我方之措施,应提出一般性抗议,以确认我方之权益,尤应严加监视形势之变化,于适当时期进行正式交涉,解决本案。

日方的担忧不无道理。实际上早在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实业计划》中就提出“铁矿国有”:

在近代工业中,称为最重要之原质者,是为钢铁。……故为国家谋公共利益计,开采铁矿之权,当属之国有。

孙中山先生逝世后,遗嘱要求:

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予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

因此,在国民党内部,主张铁矿与钢铁生产国有化者为数不少,而民间的呼声则一直居高不下,此前湘鄂两地维持汉冶萍委员会亦曾提出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办。在此情况下,武汉国民政府决定对汉冶萍公司实施接管,乃是大势所趋。虽然整理委员会强调尊重日方权益,但后续的行动如何,日方在不了解中方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很难不作最坏的揣测。

6月28日,汉冶萍公司整理委员会正式发出布告,宣布接管汉冶萍公司:

本委员会根据交通部命令及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业已成立,着即接管汉冶萍公司各煤铁厂矿全部,进行整理,该矿厂所有生产力,专用于发展巩固中国钢铁及其附属事业,不得供应他用。

6月29日,整理委员会主席黎照寰率谌湛溪、刘义等人赶到萍乡煤矿,宣布接管萍矿,由谌湛溪任矿长。此后,萍乡煤矿即由整理委员会接管并负责实际运营。整理委员会的布告及接管萍矿的行动立即引起日方的关注,日方的担忧似乎正逐渐成为事实。日本驻汉口代理总领事田中正一担心汉冶萍公司成为南浔铁路第二:

曩者交通部即曾从整理该铁路公司之观点出发,特设管理会代为管理,以保全实业。尽管声明维护股东利益并无没收之意,但该委员会布告该铁路已归国有云云,是事实上可视同没收。鉴于此种处理之先例,预计汉冶萍亦将招致同样之结果。

对此,日外务大臣田中义一要求他立即探明武汉政府的真实意图。7月8日,田中正一会晤交通部长孙科及整理委员会主席黎照寰,就上述情况进行问询。孙科及黎照寰在答复中首先解释了整理委员会成立的原因,并介绍了其主要职责,“先行调查公司之内容,其次着手整理公司之一切”。为打消日方的疑虑,孙、黎二人一再强调,整理委员会成立的目的:

不外为扶助发展公司之事业,毫无没收公司财产或事业之恶意。虽在整理委员会接管中,公司依然存在。……公司与日本之密切关系,素所知悉……必尊重日本之权利和利益,作无隔阂之协商。

虽然中方一再解释和保证,但鉴于南浔铁路等先例,日方仍担心中方借机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因此,对中方的一举一动都予以严密监视,寻机与中方进行交涉。

1927年7月15日,武汉国民政府宣布“分共”后,日方鉴于中国国内情势的变化,对汉冶萍公司的命运更为关注,多方探查中方的实际意图。7月17日,日本制铁所驻上海嘱托山县初男和大冶顾问部员波多野养作专程到汉口,调查公司情况。20日,二人先后拜访了武汉政府交通部长孙科和外交部长陈友仁。在谈话中,孙科强调,整理委员会的设立,“决无没收公司财产或蹂躏债权人权利之意”。对于公司所欠日本的债务及以公司所有之大冶、萍乡等矿山为抵押的情况,孙科亦表示承认尊重,“政府采取尊重保障债权之方针”。可见,武汉政府在接管汉冶萍公司问题上态度趋于软化。山县初男提出,中方整理汉冶萍公司,应当先与日方商谈。对此,孙科并未反对。“日方如有意见,请提出。整顿方面如有成案,亦希告知。”实际上是对山县初男的说辞予以默认。接着,山县初男又对武汉政府接管并经营萍乡煤矿提出质疑。孙科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

萍乡煤矿,由于公司使之停顿,结果遂由工人管理。目前武汉政府因与南京之关系,煤炭非常缺乏,为了维持铁路、船舶及电灯等,以致不得不动用萍乡之煤炭。政府一为公司,又一为政府需要,乃自工人手中将萍乡煤矿收回,由整理委员会管理,以萍乡之煤济燃眉之急。此完全为不得已之措施。俟汉口煤炭输入正常,而公司又提出经营萍矿之具体方案,经政府认为适当时,则随时均可交还公司。

事实上,武汉地区由于南京方面的封锁,不仅财政极度困难,在能源方面亦面临着严重危机。其煤炭供应完全依赖萍乡煤矿:

目前萍乡煤炭每日运入汉口约八百吨,大部充铁路、船舶、电灯及其他工业上之用。

孙科的解释和保证,使日方基本了解了武汉国民政府的真实意图。随着形势的发展,武汉国民政府日益困窘,日方的态度亦渐趋强硬。7月23日,日驻汉口总领事代理田中正一在回复中方交涉员刘明钊的来函时,一方面对中方承诺维护日方权益表示“甚为满足”;另一方面则语气强硬地抗议中方接管萍乡煤矿:

汉冶萍公司向来关系紧密,本国债权甚大,该萍矿整理委员会所办各项事情,已属损害债权人权利不少,本总领事代理决难承认。

就在日方认为事情会有所转机时,整理委员会的一系列行动令日方大为紧张。谌湛溪在萍乡煤矿任职约一个月后,即回到汉口。日方根据情报,得知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有派谌湛溪与王姓工程师赴大冶接管大冶铁厂矿之意图。田中正一随即于8月18日再次会晤孙科,要求他“从速制止此举,暂停该委员会之活动”。孙科答应“再查酌办理,以副贵意”,并告诉田中,“本官与公司代表尝各私自从中运动该委员会之取消及活动中止矣”。由此可见,此时武汉政府与整理委员会之间似乎存在一定分歧,整理委员会则似乎有扩大接管范围之意,而政府的意图近乎妥协,态度已明显软化。在此情况下,日方为从根本上消除其后顾之忧,企图通过对武汉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取消整理委员会。为此,田中致函与孙科私交甚笃的武汉政府代理财政部长张肇元,希望通过其促使孙科取消整理委员会:

素稔阁下与孙部长颇称莫逆,特以私人交谊函托,幸希转告孙部长,即速取消该会,将接管大冶厂矿之事,停止进行。一面将所占等产业即日交还公司,并派得力军队,肃清安源共产分子,俾贵政府保商保民及敦睦邦交之意,可大白于天下。

面对日方近乎通牒式的函件,孙科的反应令人大跌眼镜,“孙部长对本领事之希望,有非常谅解之色”。

武汉政府高层的软弱,使日方更加有恃无恐,除继续在高层进行活动外,还一再向中方汉冶萍问题交涉员刘明钊提出强硬抗议,要求取消汉冶萍公司整理委员会。8月18日,田中致函刘明钊,针对整理委员会委派矿长管理萍乡煤矿一事,语气强硬地抗议:

查此事该委员会并未得公司同意,擅行派人强权占据,并委派矿长,任意接管公司所有一切产业,拟要攫夺管理及财政各权,如此行为实损害该公司及与该公司有密切关系之敝国方面权利权益甚大,本总领事代理绝对不能承认。且闻一股共产分子现麇集萍矿者不下千余人,借整理为名实系别有作用。萍矿成本千万,倘有损失,谁负其责?应请贵交涉员格外注意,速将该会取消,免酿纠纷。

针对日方的抗议,刘明钊于8月30日在复函中针锋相对地指出:

查本会系奉国民政府交通部转奉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设立。组织伊始,经一再声明,凡汉冶萍公司煤铁厂矿生产力专用于巩固及发展中国钢铁事业及其他附带事业,并无须取得该公司同意之必要。本会既奉政府命令授权整理,惟有遵令执行。至日领所称有共党分子在萍矿一节,事关内政范围,该日领勿庸过问。

田中则声称:

查该委员会名为整理,实有收归管理之疑虑。即对于萍矿,不得该公司同意,任意更换矿长;并自由处分该公司一切产业,实属损害本国方面利益不少。……至所称共产分子在萍矿一节……查此事虽系归国内政,而于本国方面权利利益上发生危害,当然详细声明请予保护,决不能因此而放弃不理也。

双方僵持不下,围绕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的交涉似乎陷入了僵局。

三、接管问题的延续及中日双方的进一步交涉

8月下旬,随着蒋介石的下野,宁汉合流之势迅速推进。武汉政府各机关大举向南京转移。8月26日,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亦随即迁往南京,由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接收。原武汉国民政府所委派的委员全部辞职,会务由此停顿。

11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布新的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暂行章程。26日,部长王伯群委派次长李仲公为委员会主席委员,黎照寰、朱履和、赵世暄为委员,谌湛溪为专任委员。12月3日,新整理委员会在南京召开成立会,主席李仲公在发言中指出:“至本会对于汉冶萍公司,既系整理,则产业所有权并未转移,与没收为国有截然不同。”实际上是明确界定了整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以及与汉冶萍公司的关系。整理委员会成立后,于12月9日致函公司,要求公司根据暂行章程第4条的规定,推举两名代表参加整理委员会。12日,致函大冶铁矿工会,声称:“于最短期间派人接管冶矿,请嘱工人安心工作。”28日,整理委员会又训令技佐黄伯逵前往大冶铁矿,“调查工人及一切情形,着该技佐长期驻冶,随时呈报”。

整理委员会的一系列行动立即引起了日方的注意,日方随即派公司日方顾问波多野养作和山县初男前往南京,会见整理委员会主席李仲公及专任委员谌湛溪。会谈中,中方表示,对汉冶萍公司只是“予以组织上之整理,决无收归国有之意”。为便于整理,委员会将会“首先接管大冶,其次有连及萍乡、汉阳之打算”。中方希望日方与中国政府合作,不要希图在汉冶萍公司破产时,以所谓债权担保为由,接管并继续经营汉冶萍公司。关于接管大冶铁矿一事,中方表示,希望日方予以配合,与中方共同商议。中方希望“一俟与日本方面商议了结后,即着手进行”。如果日方不予配合,则将单方面直接予以接管。

日方针对中方的主张,当即提出异议,指出,汉冶萍公司的整理应由公司自己来处理,政府不应插手。鉴于日方对公司拥有巨额债权,对于南京政府对公司的任意整理,日方“万难同意”。至于接管大冶铁矿之事,中方“必须等待日本方面同意与否”。日驻汉口总领事高尾亨在听取了波多养野作南京之行的汇报后,立即向中方提出严重抗议,要求中方采取措施,保护日方权益。并声明:“嗣后无论如何,凡与本国权利利益范围内有障碍之处,本总领事决难承认。”与此同时,日本制铁所驻大冶出张所所长西泽于1928年1月4日致电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李烈钧,请求李从中干预,撤销整理委员会。在李烈钧回电婉拒其请求后,西泽于1 月17日再次致电李氏,退而求其次,请其出面设法阻止整理委员会接管计划的施行,结果亦不了了之。

与此同时,日本外务大臣田中义一于1月9日密电驻南京领事田岛昶亚一,提出处理汉冶萍问题的三项应急措施:

(一)定今春派遣公森驻华财政事务官,如有可能,制铁所及正金银行代表也一同参加,赴有关各地视察公司实况,使中国方面充分了解日本对本问题十分重视。

(二)该事务官等到达南京后,应由贵领事偕同诸人访问南京政府当局,下面“附录”中所提出旨意,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抗议。

(三)有关各省业已协议,同意目前在大冶附近,停泊军舰,以监视中国方面之不法干涉。

在附录中,日方强调了基于债权对公司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对中国政府成立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拟接管公司的行动,日方不予承认,并要求南京政府立即停止其行动。

故对于制铁所契约上之义务未尽以前,不能承认南京政府施行之公司管理制度,并要求南京政府将向来不正当之行动立即中止,以便恢复原状。且自后国民政府无论施行如何措施,凡于该借款合同上之权利,不得有丝毫之变更。

1月22日,田中义一致电上海总领事矢田七太郎,指出日方将首先施行此三项应急措施,然后再根据中方之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指示矢田七太郎及南京领事田岛昶亚一,根据“附录”之意旨,从速与中方进行交涉。

随即,日方派遣一艘炮舰在大冶江岸停泊示威:“日兵舰停泊不走,水兵连日示威,国民政府如来接管,闻要派陆战队600人上岸保护。”南京政府电令湖北交涉员甘介侯调查事实真相,甘介侯先是前往拜访日驻汉口总领事高尾亨,要求日方军舰从大冶江面撤走。高尾亨则声称,军舰停泊大冶只为保护当地日本人,并无其他意图,不同意撤走日舰。2月11日,甘介侯致函高尾亨,指出大冶一带并无骚乱,无须派驻军舰保护日侨,再次要求日方撤走军舰。高尾亨则以在大冶发现过激标语和传单为由,强调为保护侨民安全,不得不派驻军舰。不仅如此,高尾亨还以不平等条约为依据,声称:“查长江一带并无限制军舰停泊地点,来函所请撤退大冶停泊军舰一事,碍难承认。”显然,高尾亨不仅对甘介侯的解释完全无视,还借不平等条约,明确拒绝了甘介侯的要求。

除了派军舰到大冶示威之外,日方又派财政事务官公森、正金银行副经理武内、东亚兴业董事小贯及制铁所嘱托斋藤等前往中国与中方进行交涉。公森等人来华之前,日本大藏省储金部特地于1月23日召集科长以上人员与公森等人举行了一次准备会议。由此可见,日方对此次交涉活动相当重视,事先进行了充分准备。

就在日方代表来华期间,1月29日左右,汉冶萍公司的上海浦东码头被军警占领。日驻上海总领事矢田七太郎随即向淞沪警备司令提出严重抗议,同时拜访南京政府代理外交部长郭泰祺,请其转告南京政府,日本当局对公司上海码头被占领一事,态度强硬。矢田还告知郭氏,此前日方已派公森等人前来与南京政府进行交涉,中方此时突然派军警强制占领码头,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也会使中方在即将进行的中日交涉中处于不利地位。郭泰祺随即要求矢田对日本相关方面加以抑制,“不要急遽采取所谓强硬手段,增加事件纠纷”,同时表示,中方“当力求圆满解决”。与此同时,矢田还通过关系与时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总参议兼军事委员会委员的张群取得联系,希望通过他了解南京政府的真实意图。2月6日,张群向矢田传去口信:“关于汉冶萍问题,南京政府方针已经决定,不论如何,总以友好精神与日本之间谋求圆满解决。”可见,南京政府此时在汉冶萍公司问题上已经打算与日方妥协。

2月6日,公森一行抵达上海,随即与上海总领事矢田七太郎等人举行秘密会议,传达日本政府的交涉主张。10日,日方与南京政府外交、交通、财政等部及总司令部代表进行会谈。日方首先对中方表明日本政府对于处理汉冶萍公司等问题的强硬态度,并当场朗读日外务大臣致南京及九江领事之训令,随即由正金银行副总经理武内、东亚兴业董事小贯陈述意见并递交说明书。接着,日方财务官公森、制铁所嘱托斋藤向中方提出抗议,指责中方漠视债权者利益,企图单独整理公司,实行接管萍矿;现又派人到大冶活动,准备接管大冶铁矿。对于日方的指责,中方代表李仲公等人分别予以了解释。强调汉冶萍公司问题,不只是单纯的日本资本家与公司的问题,而是与中日两国政治、经济具有重大关系的问题。汉冶萍公司如果破产,将危及国家利益和工人生计,因此才有整理委员会的设立。因此,如果由公司单独经营,则整理难以奏效。整理委员会的设立,完全尊重日方之权益。关于接管问题,中方目前正在准备,尚未实行。至于日方指责中方企图单独整理公司,则有违事实。中方曾多次通知日驻汉口总领事,但由于日方之阻挠,以致整理工作毫无进展。虽然日方强调此次南京之行并非是正式开始交涉,但此次会谈中,中日双方都充分表达了各自的立场和意见,尤其是中方的态度,较之以前有较大的变化,不仅出人意料地否认了实行接管,还一再强调尊重日方权益,希望问题圆满解决。显然,中方态度的转变与南京政府此前在汉冶萍问题上所定的方针不无关系。

此次会谈之后,交通部随即下令,撤回派驻大冶之技佐黄伯逵,并派技正顾化昌与日方代表一起前往汉口,协助日方与湖北省政府交涉收回因砂捐问题被扣之船舶。与此同时,中方还派许卓然赴上海,通过黄郛促使淞沪警备司令部撤除了对汉冶萍公司浦东码头的军事占领。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对汉冶萍公司的第一次接管以中方的全面妥协而告终。“国民政府对日方‘公森财务官之抗议,已容纳日本要求’。”日方代表亦称:“此行奉命之目的,已达十之八九。”在此次交涉中,日方态度强硬,而中方则步步妥协退让,最终以日方达到其目的而告结束。

四、接管的重启与中日双方的再次交涉

1928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农矿部,委任易培基为部长。4月,交通部将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移交给农矿部,由农矿部继续进行汉冶萍公司的整理工作。23日,农矿部参事陈郁就整理汉冶萍公司问题向部长提出建议,认为必须先行接管,然后以政府力量“帮同公司整理”,从而避开收归国有之争议和债权纠纷。陈郁的建议受到易培基的重视,农矿部接收整理委员会后,易培基即着手改组委员会,委派陈郁等人为整理委员会委员。5月18日,公布整理汉冶萍煤铁矿厂委员会章程。中方的上述一系列举动,日方一直给予严密监视,并试图通过各种关系,扰乱中方计划。日方担心中方借整理为名,通过接管等措施,最终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因此,日驻中国财政事务官公森太郎建议日本政府,从速确定根本方针,解决汉冶萍问题。

整理委员会改组后,先后派人与湘、鄂、赣三省政府及外交、财政、铁道及交通各部多次磋商,反复交换意见,但因公司内情复杂,债务错综,收效甚微。整理委员会认为,对汉冶萍公司的整理若要有所成效,必须首先对公司进行接管。因此,12 月30日,整理委员会开会议决,决定请农矿部发出训令,限令汉冶萍公司于1929年3月15日前,将所有煤铁矿厂及一切财产交由整理委员会接管。农矿部随即转呈行政院审核备案,2月23日行政院对此项呈文给予了批复,“准予备案”。3月1日,农矿部对汉冶萍公司正式发出训令,要求其将所有煤铁矿厂及一切财产交由整理委员会接管。

汉冶萍公司接到训令后,随即请求日驻上海总领事重光葵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重光葵于3 月4日向南京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历数此前中日双方就接管汉冶萍公司问题所进行之交涉及中方政府之妥协与承诺。同时针对此次中方再次准备接管公司之事实,重光葵要求中国政府“立予收回成命,以保日商债权”。3月6日,汉冶萍公司董事长孙宝琦设宴招待日本公使芳泽,请求日方在中国政府采取强硬手段时给予援助。芳泽则承诺,必要时给予援助。3月9日,日本外务大臣田中义一致电重光葵,要求其按照日本大藏省的要求再次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3月14日,重光葵致函国民政府驻上海交涉员金问泗,再次向中方提出抗议。声称,汉冶萍公司的财产,已全部提作公司债权人横滨正金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作为担保,农矿部的接管训令,显然侵害了日方权益。且去年2月中日就汉冶萍问题进行交涉时,中国政府代表曾承诺尊重日方权益,“如欲实行接管,自当先与日本方面达成协议”。此次中方欲接管汉冶萍公司,违反了此项承诺,“帝国政府决不能置之不问,贵政府应迅速取消该项命令,认真同我方债权人切实协商”。3月15日,金问泗回函,称此事应由日本公使向国民政府进行交涉。

3月11日,汉冶萍公司董事长孙宝琦致电农矿部长称:

公司近年来因受时局影响,非常艰难,今幸全国统一,业务正待复兴之际,奉贵部令限期接管,群情震骇。

要求农矿部“体恤商情,收回成命,以维实业”。农矿部于18日回复,称限期接管之办法已经国民政府核准,行政院备案,公司应当遵令照办:

窃以接管办法业经国民政府批准照办,并限期移交,又经行政院准予备案,决无收回成命之理……所请收回成命,碍难照准。

但同意将最后期限延至4月5日。4月2日,农矿部发出第576号训令,限令汉冶萍公司于4 月5日前移交整理委员会接管。获悉上述情况后,重光葵于4月8日向国民政府发出第三次照会进行抗议:“对贵国农矿部令汉冶萍公司限期将公司事业及财产移交一举,本总领事断难承认。”

由于汉冶萍公司对农矿部的限期移交的训令一直拖延不办,整理委员会遂决定以该公司逾期不办理移交为由,呈请农矿部转呈行政院准予颁令取消汉冶萍公司法人资格。农矿部随即于4月15日将整理委员会之呈文转呈行政院。行政院以事关重大,应慎重审议为由,议决仍交整理委员会复议。实际上是驳回了整理委员会之申请。受此挫折之后,整理委员会对于接管汉冶萍公司问题已毫无办法。强制措施难以获批,寄望于公司主动移交更不可行。从此时开始,整理委员会及农矿部对于接管问题未再采取新的措施和举动,事情似乎就此被搁置起来。

对日方来说,接管一事被暂时搁置,未必不能接受。但因前车之鉴尚在,日方希望弄清南京政府之真实意图,彻底解决汉冶萍公司的接管问题。因此,日本政府派驻中国财务官公森太郎来华,就此事继续与中方进行交涉。5月3日,公森太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中方接管汉冶萍公司。声称:

因日本对汉冶萍公司贷款颇多,故未有具体整理办法之前,对于接收,表示反对。

与此同时,日外务大臣田中义一同时给日驻上海总领事重光葵、南京领事冈本一策、九江代理领事河野清、汉口总领事桑岛主计等人发出密电,要求四人对公森的交涉活动,予以协助。在密电中田中义一指出,中方虽一再保证尊重日方权益,但其接管之真正目的尚不清楚。若是基于孙中山钢铁国营政策之遗训而采取接管,“该政府之接管,将不限于汉冶萍,而更扩及象鼻山、桃冲及其他方面,因此,我国将失去矿石供给之大半,故在此紧要关头,非尽量阻止不可”。若接管是出于财政上之榨取或鼓吹者之利己动机,“则其间自无不可变通之处,但无论情况如何,我方历来反对接管之态度不能变更”。田中进一步指出:“本问题对我方既得权利将产生重大变化,因此,对本事之交涉,须持特别强硬态度。”对于反对接管之理由,田中提出了三点意见:

1.以萍乡煤矿、招商局大冶水泥厂之接管结果为由,驳斥中方接管后利于经营之说;

2.按目前农矿部之训令进行接管,无异于没收公司;

3.在日方的援助之下,整理工作只须由公司自己进行,无政府加以管理之必要。

5月8日,公森太郎会见日驻南京领事馆领事冈本一策,二人对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汉冶萍问题的处置措施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院驳回整理委员会的呈请,表明中方实际上已经接受了日方的抗议,制止了接管的实现,把问题拖延下去,但又要顾全面子,因此,日方不一定要采取形式上之交涉,而是通过内部谅解,以达到预期目的。由此可见,日方对于中方的意图已经揣摩得相当清楚,并就此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为进一步查证中方意图,日方先后发动多方力量,密集拜访中方相关人物。5月9日下午,日驻南京副领事岛田、嘱托安田等人依约拜会交通部长王伯群,向其求证,南京国民政府是否已经放弃接管意图以及政府是否打算直接经营。日方还发动汉冶萍公司职员密访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周龙光、农矿部矿业司司长胡博渊及军政部军械司司长陈韬,探听整理委员会的限期接管的呈请遭到行政院拒绝后的举动及蒋介石对此事的态度。5月10日,山县初男在遇见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总司令部行营总参谋长、蒋介石之亲信杨杰时,请他就汉冶萍接管问题征询蒋介石之意见:

关于本问题,蒋(介石)主席意见最关重要。贵政府不同日本债权人作任何商量即拟实行接管,日本方面绝对反对。……阁下受蒋主席信任,希望把我所谈意见转达蒋主席,征询彼之意见。

5月11日,杨杰答复山县:

昨日阁下所谈汉冶萍接管问题,今晨已向蒋主席汇报,主席嘱转告阁下,就本问题而言,决不会作出不法事情来,可以放心。

山县还担心以后事情会发生变化,杨杰当即强调:“靠得住的,请放心。”5月13日,中日实业公司副总裁高木拜访公森太郎时,亦告知南京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对于接管汉冶萍公司问题持不赞同之态度,表示财政部不会承担偿还公司债务之责任。14日,公森希望张群对主张接管者施加压力,“促其反省”。张群亦表示:“一定努力劝告当局,予以制止。”种种迹象表明,国民政府高层已经决定放弃接管汉冶萍公司。日方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判断,中方对于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已经告一段落,事情很可能就此为止:

目前情况,接管运动不会进一步发展,可以说暗中已经容纳我方抗议,然以面子关系,既经发出接管命令,暂时不会收回。

基于此种情形,日方决定不再公开进行强硬之交涉,暂时保持现状,同时对中国国内形势予以密切监视,严密防止接管问题的再次发生。

至此,中日之间关于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的交涉就以双方达成这种微妙的默契而告结束。

日本对于汉冶萍公司这个亚洲当时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久存觊觎之心。自公司诞生伊始,日本便图谋将其置于控制之下,以发展本国钢铁事业。到1927年以前,日本通过一系列的贷款,逐渐达到了其控制公司的目的。与此同时,随着北伐的胜利,国民党政权控制汉冶萍公司所在区域后,便试图借机接管和控制汉冶萍公司,以实现将其国有化的目的。由此,中日双方围绕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争夺与交涉。纵观交涉经过,虽中方曾多次试图以“整理”为名,对汉冶萍公司实行接管,但因时局的变化,自身准备不足,加上内部意见不一,矛盾重重,导致在与日本的交涉中处处被动,时时受制于人。此外,由于中日政治经济及军事实力的巨大差距,中方在力图实施接管时,因缺乏强有力的军事后盾作支撑,在遭到日方的强硬抗议及军事威胁后,不得不屡屡屈服,使得接管行动往往虎头蛇尾,无果而终。反观日方,对中方的一举一动都给予严密监视,不仅事前情报工作准确及时,在具体交涉过程中,注重调动各种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应对中方的接管,使得中方的接管行动屡屡受制于己方,最终不仅迫使中方放弃接管,而且借此进一步加强了对汉冶萍公司的控制,使得汉冶萍公司最终沦为其在东亚的最主要的铁矿石供应基地。

近代中日关系的主线,基本上是以日本的对华侵略扩张及中国政府的被动应对为中心的。中日之间围绕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进行的交涉,实质上是这种关系特征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从总体上看,中日就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进行的交涉,表面上似乎是利益之争,实际上更是双方综合国力的一场博弈,日方综合国力强大,动辄以军事力量为后盾进行恫吓,迫使国民党政权步步退让。中方“力”不如人,在与日方交涉的过程中信息滞后,应对失措,在日方的强势面前表现软弱,更助长了其嚣张气焰,最终不得不放弃接管,从而丧失了一次收回汉冶萍公司利权的有利时机。